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打击假冒警察违法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
 警用标志,打击假冒警察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6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打击假冒警察违法活动的通知》(公政治[1993]96号),各级公安机关按照通知精神,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打击假冒警察等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据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先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的工厂96家,门市部、摊点2200余个,收缴警服5.8万余套(件)、警帽7230余顶、警衔标志6500余付、警服装具3万余枚,查处假冒警察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108起、383人,破获假警察犯罪团伙6个。但是一些厂家、单位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服装具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假冒警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公安机关定点和一些社会上的被装、标牌厂,无视国家法令法规,为了赚钱,非法生产、销售;少数公安机关扩大着装范围,擅自到生产厂家订购警服和警用标志;一些经文保系统的保卫处、科乱购乱着警服;公安机关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对非法生产、销售、乱着警服查处不力。由于乱穿滥着警服,造成警民不分,严重妨碍公安干警的执法活动。一些犯罪分子穿着买来的警服,冒充警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声誉,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公安部决定,在加强日常查处和打击工作的同时,今年7、8月份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严厉打击假冒警察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领导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务必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出榜样,要求下面或别的部门做到的,要带头做到,以推动和监督其他部门的查处工作。公安宣传部门要配合查处工作,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二、要严格纠察、检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1990年9月公安部《关于切实整顿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公通字[1990]91号)精神,认真开展统一组织的,由治安、装备、政工部门分工负责的查处工作。对私自生产、销售警服的,由治安部门负责查处;对公安部定点生产警服工厂的管理,由被装或装备部门负责;纠察、检查工作由主管警容风纪纠察的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情况和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