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警察风纪是人民警察纪律、作风和素质的体现。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容风纪管理和加强纠察制度作为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针对当前人民警察在警容风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对1989年11月印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89]公发23号文件)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 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 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 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 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