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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有关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授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或经费;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五)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第十六条 个人的下列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我管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售汇:
  (一)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
  (二)个人因私出境、朝觐用汇;
  (三)移居出境的个人,需购汇汇出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按下列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一)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及完税证明;
  (三)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管局申报,凭外管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一)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债权机构还本信息通知单;
  (二)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管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十九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由外管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售汇。
  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航驻华机构代办客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须持证明材料向外管局申报,持外管局售汇通知单由外汇指定银行售汇。
  第二十条 购汇支付,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帐户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二十二条 售汇实行购汇工作单办法,购汇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填写交通银行客户申请购汇工作单(见附表二)一式三联,并加盖用汇单位公章或本人私章,并附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其副本交售汇行,售汇行审查无误后,正本凭证可加盖“已供汇”字样交通银行条章退购汇单位或个人,副本附工作单后,办理售汇。售汇以后,将售汇工作单第一联随售汇传票保管,第二联退用汇单位,第三联附有效凭证副本由结售汇专门机构或专岗列卷保存,购汇单位是设立台帐的出口企业、其为扩大出口所需外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前述有关规定办理售汇,所售外汇应凭此联加盖转帐章后借记其台帐,售汇不是美元的要折合美元后再借记其台帐,记帐后的第三联附卡片台帐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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