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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发明电(1994)1号和国发(1993)83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发明电〔1994〕1号
 和国发〔1993〕83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 中银信〔199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国务院于去年底,今年初分别下发了国发〔1993〕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文件下发后,总行于今年2月20日召集沿海12个省市分行认真地进行了学习和领会,并将贯彻执行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以中银信〔1994〕14号文向国务院秘书局进行了请示。目前国务院秘书局尚未给予回复。为积极按照国发〔1993〕83号和国发明电〔1994〕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行外商投资企业信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业名义在国外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须纳入国家外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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