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爱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和交费期限
第五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表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可以一次交清或按年分期交纳。
按年分期交纳保险费每年的交费时间为第一次交费所在的月份。
交费时间的次月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金限额
第七条 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万元。
保单的失效和复效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满后仍未交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对失效保单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失效保单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其利息率由保险人确定。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
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三条 投保人因迁移而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迁移证明,经迁出地的保险人审查后,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的保险人。
退保
第十四条 本保单生效满一年后,可以退保。年交保费之保单的退保金额为零。趸交保费之保单的退保金额为:趸交保费金额×80%×(保单期限年数-保单经过整年数-1)/保单期限年数。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五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