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任一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同时生存至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外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爱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及缴费期限
第六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表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可以一次缴清或按年分期缴纳。
按年分期缴纳保险费每年的缴费时间为第一次缴费所在的月份。
缴费时间的次月为缴费宽限期,在缴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金限额
第八条 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万元。
保单的失效和复效
第九条 缴费宽限期满后仍未缴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对失效保单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条 失效保单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其利息率由保险人确定。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
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迁移而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迁移证明,经迁出地的保险人审查后,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的保险人。
退保
第十五条 本保单生效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退保。保险人按退保金额表支付退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