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定一种,但以保险期满之日每一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限。
保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一人发生或两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死亡。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任一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艾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核污染或核辐射。
保险费和交费期限
第五条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表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可以一次交清或按年分期交纳。
按年分期交纳保险费每年的交费时间为第一次交费所在的月份。
交费时间的次月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保险金限额
第七条 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五千元,最高十万元。
保单的失效和复效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满仍未交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对失效保单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失效保单从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单恢复效力。其利息率由保险人确定。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互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指定共同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三、被保险人分别指定各自的直系亲属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