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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家庭系列人寿保险业务试点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家庭系列人寿保险业务试点的批复
 (1994年5月3日 银复〔1994〕173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4〕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试办家庭生活安定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家庭人寿还本保险、优生家庭人寿保险业务,试办期限为半年。
  二、核准你公司呈报的家庭系列人寿保险条款和费率(试行)。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我行核定的保险条款的费率(试行)试办保险业务,并在试办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我行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四、以上四险种目前只限你公司试办,在未取得成功经验之前,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办理。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生活安定保险条款
                (试行)

投保条件

  第一条 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组成家庭且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夫妻必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定一种,但以保险期满之日每一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限。
  保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中的一人发生或两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从保险事故发生的次月起按月给付受益人年金直至保险期满,保险责任终止:
  一、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死亡。
  二、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三、任一被保险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程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两肢,造成永久残疾。
  2.双目视力完全丧失,并不可复原。
  3.一目视力完全丧失(不可复原)并失去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一肢。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保单按退保处理。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酗酒、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艾滋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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