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等设施。如:消防器材、温湿计、吸尘器、空调器等。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要加强各种与保险工作有关的业务资料(如法律、天文、气象、交通、消防、土壤等)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使档案室成为档案和信息的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部门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档案,并积极与当地档案部门配合,按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本公司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档案的管理要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光盘、缩微机等,加快实现现代化管理步伐。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各公司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机关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辑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全宗介绍、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案例选编、法规汇编、发文汇集等,为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调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利用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未经档案部门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本公司办公室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销毁档案应与本公司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要 本办法各自1994年起执行。
附: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
(1994年1月)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档案规范、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保险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和保险业务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档案,主要指在承保、理赔(给付)、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单证、图表、照片、录音(像)带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