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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长城卡紧急止付及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长城卡紧急止付及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8日 中银卡〔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紧急止付令”是对信用卡业务中所出现的恶性、突发性案件,命令各行迅速布置止付及扣留案犯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近年来,总行年掌握的各类信用卡案件中,冒用卡案件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比过去更为狡猾和隐蔽,给银行和持卡人都造成了一定损失。为及时堵截此类情况的发生,有效地发挥“紧急止付令”的作用,现对中国银行信用卡“紧急止付令”工作和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紧急止付令”的全称为“中国银行总行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紧急止付令”原则上由总行向各行发送。当分行遇到特别紧急情况时,总行信用卡部可以授权管辖行代总行向全国各行发送“紧急止付令”。
  二、各行要求代总行发送“紧急止付令”,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卡人在限额下连续用卡透支超过10笔或恶性透支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
  (二)信用卡被冒用超过三笔或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
  (三)当发生信用卡被依靠、涂改等诈骗案,需要有关分行快速布置扣卡抓人的。
  三、“紧急止付令”操作程序
  (一)发生案情时,发卡银行应填写“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传真方式立即上报管辖行信用卡部。
  (二)管辖行收到“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申请表”后,经核实无误,应签署意见向总行转发,业务流程不得超过八小时。如发案地区系该省内,应同时向该省内布控。
  (三)总行将根据管辖行的“信用卡紧急止付令申请表”上报的案情,决定“紧急止付令”由谁发送。需由管辖行代总行发送“紧急止付令”的,总行将于管辖行上报的当日以“信用卡紧急止付令授权书”的格式授权管辖行向指定的城市发送“紧急止付令”(见附件二)。需由总行发送的,总行将以电传(英文)或传真(中文)的方法(格式见附件五、六)迅速下发有关分行。
  (四)管辖行在收到总行“信用卡紧急止付令授权书”后,应立即以传真(中文)或电传(英文)的方式(格式见附件三、四)向全国或部分分行发送“紧急止付令”。对此,各管辖行都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无总行授权或超越授权擅自向全国发送“紧急止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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