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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全国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会议纪要


  会议认为,换发新牌证工作量大,周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不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件大事和主要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成立换发新牌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厅局长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换发新牌证的工作。要遵循方便、稳妥、可行的原则,制订换发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防止出现“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措施),并于5月底前报公安部。换发新牌证工作,全国不搞一刀切,哪个地方准备工作充分,那个地方就可以换,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和经济困难地区、亏损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推迟。换发新牌证工作要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分期分批地进行,不要一下在全省(区、市)全面铺开,不能搞突击换牌。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车辆比较集中的营运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单位,要与他们共同研订该单位的换发计划,组织专人上门服务,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对社会上其他机动车辆也要统筹安排,合理分流,使整个换发工作匀衡有序地进行。从5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每月要向公安部报告一次换发工作进展情况、群众的反映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换发牌证领导小组内要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每个成员都要按照分工抓落实、抓质量、抓进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解决,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换发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干警都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下级服从上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确保政令畅通。
  (三)要做好号牌及配套产品的定价工作。价格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容易引发事端的不安定因素,必须高度重视。全国换发新牌证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换发牌证工作各项收费标准确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必须逐项登记公布,照此实行,并接受群众的监督。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企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只能求低,不能求高,绝不允许层层加价。当年已检验过的车辆,在换发新牌证时,不再检验、收费。不准利用换发新牌证之机搞集资、摊派、推销产品等活动,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允许任何部门搭车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坚持把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贯穿到换发机动车牌证的工作中去。要增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全体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注意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热心为群众办事,接待不推诿,服务不刁难,说话不带刺。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提高广大干警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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