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库房钥匙不许带回家中或放在办公桌内,更不能随意乱放,应放在设在守库间的保险柜内。管库员在库房工作期间,将库房钥匙随身携带,离开库房即将库房钥匙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的钥匙和暗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必须做到2人同时才能开启该保险柜。库房和保险柜钥匙丢失不得配用,应及时报告,更换新锁。
第十九条 在库房中设立现金专用尾数箱,作存放不成捆的零散现金之用。
第二十条 各级行、处的库房均应接受不成捆或把的零散现金入库,当面点交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库员要对入库的现金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整点要求的,要及时责令经办人员按要求重新整点,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点,并把成捆。
第二十二条 尾数箱出入库必须在“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上进行登载,由管库员和尾数箱经办人当面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接收尾数箱的一方必须验封、验锁,如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解决。管库员要对入库的尾数箱进行核对,保证尾数箱全部、准确入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基层行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参加管库的正(副)处、科、股长和与此同级及下级人员不能进行查库工作。行领导对本行库房除年终要进行查库外,每年要进行一、二次查库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也要不定期的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专用介绍信,经下级行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管库员查验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查库的任务及内容
(一)清点、核对现金、贵重物品是否帐款、帐实相符,是否每天核对库存并与会计对帐。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情况,库存物品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控制在限额以内,超过了限额的是否及时送出,库存现金的整点、捆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等事故。
(二)检查库房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三)守库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守库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武器弹药的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