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中国银行不为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中国银行不为股票、
 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中银业〔199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针对目前期货交易过热以及在钢材、煤炭交易市场出现的投机和少数大户操纵市场等问题,国务院已指示停止钢材、煤炭、食糖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投机性较强,最近期货交易过热的现象与一些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提供保证金担保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中国银行对于为此类业务提供担保历来是持否定态度的。
  为维护我国市场物价稳定,加强保函业务管理,减少我行或有负债风险,总行重申:
  各授权办理保函业务的分行不得为国内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信用担保)、承诺书等保证文件以及类似的佐证文件。
  此外,严禁各授权保函业务分行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期货交易提供担保、资信证明及存款证明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