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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1994年4月5日 计价格[1994]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需要修改的八个收费项目文件的具体修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中附件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第七条全条内容取消,同时核减收费标准,将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改为:“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90%收费。”第三条第三款改为:“非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72%收费。”原附件一第八至十条依序改为七至九条。
  二、农机监理规费。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中第十条改为:“十、农机监理费和农机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对地方制定农机监理费作如下规定:第一、取消安全宣传教育收费;第二、取消对柴油座机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监理收费;第三、农机事故处理费收取范围只限于重大和特大农机事故;第四、取消农机监理费的层层上解部分,并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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