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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

  (五)对正在进行中的严重违反经营方针、规章制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行领导及时提出制止的建议,对上述有关责任者和工作中严重失职的人员,可向行领导建议立即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本行和当地有关法规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稽核人员认为有关经营行为严重危及本行资金安全和信誉而无力制止时,或遇到阻力无法正常进行工作时,有权越级上报上级行,直至总行。

第三章 稽核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任免和稽核人员守则

  第八条 稽核机构的设置
  (一)总行设总稽核室专司稽核工作,外部接受国家审计署和人民银行稽核司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内部在行长的领导下总体规划和指导海外行的稽核工作,负责对总行各部门和直属的各海外行进行稽核。
  (二)各管辖行设稽核部或专职稽核员,在本行总经理的领导下和总行总稽核室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总体规划、组织和指导辖内各行的稽核工作,并对本行的各业务部门和辖属行进行稽核。各管辖行的下属行、处是否设稽核部门,由各管辖行自行决定。
  (三)港处设稽核部,在主任的领导下和总行总稽核室的业务指导下总体规划、组织和指导港澳中银集团各行的稽核工作,并对港处辖属各部、司、中心和中银集团各行进行稽核。
  港澳中银集团各行稽核机构在本行总经理的领导下和港处稽核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稽核工作,其辖属的行、处是否设稽核部门由港澳中银集团各行自行决定。
  第九条 稽核人员的配备、任免
  (一)各海外管辖行凡员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均应设稽核机构,配备稽核人员。稽核人员的配备,原则上不低本行员工的1%;员工人数少的行和下属分支机构多的行适当增大比例。凡员工不足一百人的行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稽核员。凡员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行应配备三名稽核人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名员工(不足一百人的四舍五入)增中一名稽核人员;每增加五个辖属行或附属公司(不足五个按五个计算)另增加一名稽核人员。
  (二)为发挥稽核部门的职能作用,需要配备较多的职级较高的工作人员。各级海外行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稽核机构行政领导岗位职数,增大职位较高人员的比例。
  (三)各级行应选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熟悉银行业务的人员充实稽核机构。稽核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和工作,以保持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和稽核人员的超脱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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