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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

第二章 海外行稽核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六条 海外行稽核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总行和本行确定的经营方针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地金融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本行及所辖行的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进行稽核,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行和各海外行确定的经营方针和当地有关金融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总行和各海外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3.资产的管理、安全、完整情况和资金的运用及经济效益情况;
  4.对发生的严重失职行为、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进行专项稽核;
  5.电子通讯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电脑软件的购置、系统的开发、维护、使用和管理情况;
  6.各项应变措施。
  (二)对直接投资的全资、合资、合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稽核,或者在上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其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进行稽核。
  (三)完成上级行稽核机构委托的稽核项目和本行领导交办的与稽核有关的事项。
  (四)配合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外审机构和上级行的稽核部门对本行进行稽核。
  第七条 海外行稽核部门的职权
  (一)为便于稽核工作的开展,各行稽核部门的负责人有权列席本行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稽核人员有权列席业务部门与稽核有关的业务会议。稽核部门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业务、财务、会计、电脑、电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各项业务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季度会计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3.新开展业务的种类;
  4.重大损失款项、重大差错事故等情况。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资产、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可先封存,后检查;查阅被稽核单位的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契据和电脑档案、电讯等资料,必要时可以影印、抄录,但须根据被查阅文件、资料的有关保密制度,经稽核小组负责人或稽核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稽核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拖延。
  (三)在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有权找有关人员了解各项业务情况;有权了解、检查整个业务运作、流程和内部管理情况,有关单位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稽核单位应在稽核报告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执行情况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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