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27日)修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
(1994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国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结合海外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海外行、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各驻海外代表处及港澳中银集团各行(以下简称海外行)。
第三条 海外行稽核工作是中国银行稽核工作的一部分,属于内部审计范畴。稽核部门是各行专司稽核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接受本级行总经理(经理)的领导和上级行稽核部门的业务指导。稽核是一种监督行为,是对银行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各行应重视稽核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的配备,积极开展稽核工作。
第四条 海外行稽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总行和各级海外行稽核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业务部门和直接管辖的行、处进行稽核监督。
上级行有权直接或委托下级行稽核部门对非直接管辖的下级行、处进行稽核,也可以组织辖属行的稽核人员完成指定的稽核项目。
总行负责制定、修改稽核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总行直接管辖的各海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港处是中国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中银集团各行、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统一管理港澳中银集团各行、司的工作。据此,港处对中银集团各行、司的稽核工作拥有相应的管理权。
第五条 各海外行稽核部门均要按本稽核工作规定和驻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如本稽核工作规定与驻在地的有关法规相抵触,则按驻在地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由海外行总经理审定后执行,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