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通水前治污工作考核,可根据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初步安排在2013年第三季度。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指标和水质指标。
项目指标,即治污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治污项目为江苏、山东两省批复的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整治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治污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水质指标,即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考核指标为COD(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70分,项目指标30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
第九条 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东线各控制单元治污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项目指标、水质指标和入河量指标外,还包括用于治污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自查报告于考核前一个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成考核组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
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考核意见,经考核组汇总后提出考核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