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联合制定的《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目标的实现,进一步落实治污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以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
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以及江苏、山东两省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通水前的治污工作考核。东线治污年度考核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日常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实现2013年底前,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控制单元治污方案确定的治污项目全部建成并达标排放,控制单元各断面水质及入河排污总量达到规划治理要求,输水干线全线达到Ⅲ类水质标准为目标。
第五条 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是实施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治污工作负总责。沿线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控制单元治污目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