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旅发〔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的精神,发挥旅行社业在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请认真按照《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努力推进旅行社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旅行社是旅游业的龙头,是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也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和沟通旅游生产、消费的桥梁,在推动旅游消费、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人民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当前,我国旅行社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有着良好的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国发41号文件”)和《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促进我国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发41号文件,改进、优化旅行社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氛围。
(一)贯彻落实国发41号文件“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引导和协调沟通工作,解决认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创造条件,消除障碍。旅行社要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公务差旅和政府会议、展览等服务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和营销宣传,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
(二)贯彻落实国发41号文件“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旅行社在缴纳营业税和各种收费时,应当依据国发41号文件和有关营业税的法律法规,如实向税费征收机关进行申报说明。遇到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时,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发41号文件承担起协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