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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4)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自动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1)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估测过火面积(境外火离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情况、威胁居民地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报告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发生Ⅰ级草原火灾时,及时通报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武警森林指挥部。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国家林业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国家民委、卫生部和民政部;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必要时通报外交部。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农业部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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