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Ⅳ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及等级
各级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部长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