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畜牧业司、机关服务局、指挥部办公室、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为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监测预警、气象服务、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草原防火工作实际,设立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或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火点遥感监测信息,通知火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火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
指挥部:根据火情,由指挥部领导或部长签署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国务院;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气象部门提供。
地方各级草原防火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草原防火重点期,建立有效的值班监测和火情核查报告工作机制。
在全国草原防火重点期(春季3月15日-6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 24小时值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地方和相关部门火情报告和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值班室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必要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农业部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提供草原防火期的火险气候趋势预测,认真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