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牧、发改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协助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 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协调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和武警森林指挥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1.2 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办公厅、畜牧业司、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总结报告。
2.1.3 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主要职责: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各地落实国务院和指挥部对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地方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