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现有效的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二)提升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相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提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条件。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步统一测试工作方法、标准、报告格式等内容。
三、关于执行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本着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副省级城市以及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地区和能力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申请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业务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