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落实锅炉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锅炉生产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 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及时增加相应的节能设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厂的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能效指标要求。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成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安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锅炉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
3.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
4.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有效监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