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本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
(二)本所会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三)本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决定;
(四)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第三条 本所理事会设立复核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本所根据复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本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终局裁决。
第四条 复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复核会议的形式审议复核事项。
第五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复核委员会
第六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