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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本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

  (二)本所会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三)本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决定;

  (四)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第三条 本所理事会设立复核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本所根据复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本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终局裁决。

  第四条 复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复核会议的形式审议复核事项。

  第五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复核委员会

  第六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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