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第五章 资格考试及后续培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本办法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和后续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本所相关部门或本所授权委托有关单位,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会及学习考察等形式,每年定期进行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考试和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
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等法律法规;
(二)《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舞弊、代考。凡有舞弊行为及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本所将取消其当次考试成绩,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