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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修订)[失效]

  (四)本所认为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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