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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修订)[失效]


  第十八条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上市规则第3.2.13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声明与承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秘书在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上市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兼)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国籍或者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当自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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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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