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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8月9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运作,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与免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法律、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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