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及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2010年8月16日 财建[2010]48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和《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抓紧抓好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示范项目变更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因条件变化等原因,难以按申报方案实施,为保证示范效果,现对示范项目变更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示范面积、技术类型等示范内容发生少量变化,但不影响项目技术先进性、示范性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组织技术论证后,提出技术类型等变更申请,及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对确因示范面积、技术类型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示范意义,或变更实施主体,或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充分征求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支持其他项目示范的变更方案,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变更方案提出的新的示范项目要求面积不减少、技术更先进、项目处于建设期、实施条件更加成熟,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与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超过上述期限,将不再受理项目变更申请。
二、加强后续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财建〔2006〕460号文件规定,在完成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为更好地发挥示范效应,此前组织项目申报时已明确要求,示范项目要在两年内完成。据统计,目前部分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运行节能效果突出,但也有部分项目进展明显偏慢,难以实现项目示范的预期目标,也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为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现对示范项目后续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