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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工作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6〕17号 2006年7月3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监管,落实《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05〕76号]要求,本所于2005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向本所报备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50号),要求各证券公司类会员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类会员未按照本所要求及时报备现有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类会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向本所报备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50号),指定专人负责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报备工作。

  二、各证券公司类会员开立、变更、注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业务办理用户登入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办理“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报备”业务流程,完成账户持续更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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