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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0]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海峡两岸投资合作,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我们联合制定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台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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