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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八)构建低空空域法规标准体系。结合制定航空法,将低空空域管理纳入法律体系,为开发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和实施有效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根据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和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组织修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空军会同民航局研究制定低空空域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完善小型运输机、直升机在低空空域内的仪表、目视飞行规则及配套法规。民航局组织制定完善通用航空器准入标准、通用航空有偿服务标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标准、飞行执照管理规章、仪表和目视飞行规则等,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空空域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九)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军民航各级航空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通用航空起降点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采用多种通联手段,方便航空用户申报飞行计划、报备相关事宜。适应通用航空飞行时效性强的特点,研究在监视、报告空域实行空管部门监督管理,通用航空用户自主运行、自负责任的运行管理模式。采取在网站发布信息、发行低空航图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低空空域划设使用情况,发布通用航空飞行所需的相关信息,提高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和服务效率。

  (十)加强低空空域管理配套设施建设。围绕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根据低空空域划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不同区域内配套设施设备建设需求,研究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对地面监视、通信、导航、气象服务等各类设施设备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对机载设备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年底前,空军组织完成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结合试点研究提出管制、监视、报告三种不同空域内设施设备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会同民航局共同印制发行低空航图,为全面推开低空空域管理配套设施建设摸索经验。把低空空域管理设施设备建设纳入军民航空管系统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为推进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军民航要依据建设规划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十一)完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在现行空管体系下,按照区域(地区)、分区(终端区)、航空服务站三级服务管理架构,建立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需求、标准规范和整体布局,制定建设规划。区域(地区)、分区(终端区)通用航空保障系统,依托现有管制中心建设;航空服务站建设与管理,由民航负责。要充分利用现有机场管制中心(塔台),增加设备、扩展功能,为通用航空飞行及时提供气象服务、飞行计划服务、航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飞行支援、应急救援和其他相关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现行空管能力覆盖不到的地区,投资建设航空服务站,纳入空管行业管理体系。通用航空用户根据飞行需要,就近在航空服务站获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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