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工厂。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已通过检验检疫考核的进口粮食加工企业,自动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资质。
(四)资质有效期、变更及重新考核。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及加工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
储备库、加工企业出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防疫人员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资质。
储备库,加工企业出现变更地址、改建或扩建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等重大变更情况,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资质考核。
二、进口储备粮入库
(一)进口储备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凭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储备粮入库计划(正本)等材料,向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检疫审批前,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必须先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资质认可。在资质有效期内,储备库、中转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另行出具考核报告。
进口粮食应当相对集中储存。同一批进口储备粮,原则上安排储备库不超过3个,每个储备库仓储能力及每次储备数量不少于1万吨。
(二)进口粮储备库,进境口岸所在地涉及不同检验检疫机构时,进口储备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报“进口储备粮入库联系单”(附4),并报储备库和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同意。如储备库和进境口岸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则需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同意。
(三)进口储备粮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库或中转库。
(四)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撤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五)储备粮入库后,进口储备粮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将实际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局报告。
(六)进口储备粮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备期间进口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