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年9月13日 国质检动[2010]4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入,经商有关部门,总局制定了《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
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资质认可程序按照《
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3)。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