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行人的业务联系人(两位)、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传真;
4)与发行人签订的《一级交易商服务协议》副本。
9、 成为一级交易商的会员,应该:
1)根据本所《股改权证一级交易商报价要求》及自身的报价承诺进行报价;
2)根据本所持续监管的需要调整报价策略;
3)根据本所要求每月或不定期的提交相关报告;
4)遵守本所的其他合理要求。
10、 本所赋予一级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1)一级交易商可免费使用本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
2)因自身不能控制的原因,一级交易商可以申请暂时停止报价义务;
3)符合本所其他规定的,一级交易商可以申请暂时停止报价义务。
11、 一级交易商应于每月末向本所报告当月报价情况,本所综合评估各家一级交易商报价情况:一级交易商报价义务未达到80%且无可接受解释的,记警告一次;市场流动量不足时,本所电话提醒该一级交易商,提醒后30分钟内,该会员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仍然未进行报价义务的记警告一次。三次警告的,本所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另行推荐一级交易商,本所撤销原一级交易商资格,发行人及新的一级交易商向市场公告有关情况。
12、 发行人有权建议新增一级交易商,本所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及新的一级交易商向市场公告有关情况。
13、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一级交易商,本所可以:在会员范围内批评、在公开媒体谴责、取消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暂停一级交易商资格、降低会员评级并暂停或取消其他一级交易商或发行资格。
14、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股改权证一级交易商报价要求
一、一级交易商的持续买卖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一级交易商提供买卖报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