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权证一级交易商业务指引
(2006年4月1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1、 为推动并完善股权分置改革,规范权证交易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2、 大股东由于股改而授予权证方案的,该权证必须有一级交易商。
3、 股改方案审核阶段,大股东、保荐人应主动与本所沟通,一般要求保荐人担任一级交易商。
4、 下列情况,保荐人可以不担任一级交易商:
1)保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报价义务;
2)保荐人没有自营资格的;
3)保荐人和大股东或上市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保荐人无法担任一级交易商的,由发行人推荐一家创新试点会员。
5、 本所审核一级交易商的报价能力的主要标准为:
1)该会员应有报价系统,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要求连续双边报价,可以根据相关报价策略调整报价数量、买卖方向、报价价格或在市场异常情况下回避报价;
2)该会员应有专门的部门或组织负责一级交易商相关事宜;
3)该会员应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对权证相关业务进行研究。
6、 本所审核通过后,确认该会员成为该权证的一级交易商。
7、 成为一级交易商的会员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一级交易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协议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规则和指引。发行人及一级交易商应就协议内容中有关报价承诺的部分向市场公告。
8、 成为一级交易商的会员,应向本所提交以下资料:
1)权证一级交易商专用帐号(创新试点会员应到登记公司办理该帐号的创设业务及相关担保帐号)、专用席位;
2)一级交易商的业务联系人(两位)、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