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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疟疾检疫防控实施方案(2010-2020年)》的通知

  (七)推广出入境人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充分利用检验检疫系统现有的服务资源和网络,探索建立适宜的自愿咨询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服务的宣传,提供适合不同人群的、规范化的自愿咨询服务,尤其对高危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愿咨询宣传,逐步建立疟疾咨询、检测、转诊程序。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验检疫部门,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实验室检测。
  (八)积极开展口岸疟疾检疫防控的科学研究。
  加强疟疾相关科学研究,探索建立先进高效的检疫筛检、蚊媒鉴定和媒介控制等技术,有条件的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流行病学,尤其是分子流行病学研究,对口岸检出的疟疾病人及疟原虫,建立数据库,提高口岸疟疾监测、预警的能力和口岸把关的科技含量;开展口岸疟疾综合防治工作方法等软科学研究,注重疟疾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研究制定在重点口岸、重大国际活动以及重点人群中大规模开展有效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的办法,提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模式,积极开展口岸疟疾输入风险评估预警研究,指导口岸疟疾检疫防控。
  (九)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完成口岸疟疾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建设,并予以定期发布预警等级。
  1.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完成从疟疾传染源、传播途径和预防控制措施三个方面,建立疟疾输入风险程度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传染源相关风险指标包括疟疾的全球分布、国际关注程度、病例输入状况。传播途径相关风险指标包括全球传播疟疾按蚊种类、全球传播疟疾按蚊分布、国内传播疟疾按蚊种类、国内传播疟疾按蚊分布、媒介生命周期、截获难易、口岸气候环境、输入媒介的适生潜力、输入媒介的感染情况。预防和控制措施相关风险指标包括传染源早期发现能力、卫生处理能力、公众认知程度、有效预防用药等。
  2.实施风险分析及评估。对以上风险评估体系各指标进行定性风险分析和定量(半定量)风险分析,并按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极高度风险的风险等级对指标体系中各因素进行评判,最后根据各因素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Ⅰ”、“Ⅱ”、 “Ⅲ”、“Ⅳ”四个风险等级。
  3.做好疫情动态监测及信息报告。监测口岸在10-30天内发现疟疾病人反常增长,病人及疑似病人、传疟按蚊流动扩散,大批易感人群进入疟区,监测到按蚊密度增加,引起疟疾爆发,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检验检疫局接报后应及时上报疟防组并向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七、政策和保障
  (一)依照法律法规,完善口岸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明确口岸疟疾检疫筛查法律保障,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同时,应根据口岸入境旅客检疫查验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口岸疟疾检疫防控管理办法》,制定来自不同疫区国家的入境旅客查验模式(包括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方法、采血标准、应急措施等),制定标准,规范操作,为口岸工作人员执法提供科学指导和法律保障。
  (二)加强各级领导,健全管理架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热带病联防组的作用,建立全国口岸疟疾联防工作组(以下简称疟防组),各直属局成立相应机构,完善领导架构:建立各局协调会议制度,负责疟疾检疫防控工作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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