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蚊灭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指导口岸管理部门和口岸经营者,重点开展口岸生态灭蚊工作,做好口岸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疟疾传播季节,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所在口岸为疟疾流行区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议边境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根据疫情需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预警通报等规定对来自或途经疟疾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废旧轮胎等货物实施预防性灭蚊。
(四)加强口岸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加大口岸公共场所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在口岸出入境人员查验场所、候车、候船、候机厅(室)设置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栏,放置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口岸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在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设立咨询室、宣传栏、咨询电话、语音电话自动应答系统或触摸屏,放置宣传资料,提供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信息咨询。在边境互市贸易点充分利用人员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出入境人员疟疾的防治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民参与口岸检疫防控疟疾的社会环境。对重点疫区入境人员、出入境船员、长途运输司机、商人、劳务人员、留学人员、遣返人员、边境人员等疟疾感染风险较高的人群,分析其工作生活特点,确定科学规范的宣传内容,深入细化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入境人员,登记个人信息,落实知识宣教;对出入境船员、长途运输司机,在交通工具检疫时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劳务人员,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时,进行包括疟疾防治知识在内的卫生保健咨询,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教育资料:对来华留学人员,与接收部门共同开展疟疾防治知识教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前往疫区旅游人员,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对检验检疫系统检出的疟疾病人,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
3.积极拓宽疟疾宣传教育的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网站上设立疟疾防治知识专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写口岸疟疾防治宣传材料,供下载使用。陆路边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相邻国家有关部门疟疾防治宣传教育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边民和边境贸易点人员的宣传力度。
(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
1.明确监测工作策略和内容。争取将口岸疟疾监测纳入国家疟疾监测网络。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口岸地处低流行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立高危人群监测制度,口岸地处中、高流行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监测制度。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出入境口岸以及有关单位(如接收境外留学生的高校、涉外劳务和因私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旅行社等)设立疟疾监测点,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加强对出入境船员、劳务人员、边境人员等人群的监测。
2.提高口岸检测水平,加强疟疾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疟疾实验室,在不具备建立实验室条件的口岸,可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设立疟疾监测点。
各局应当根据附3至附6的标准,建立疟疾实验室。
3.建立健全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和网络建设。联合卫生、公安、海关、旅游、商务、劳务等部门,主动、及时向公众发布出入境相关疟疾流行状况和旅行健康建议相关信息。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网络,做好输入性疟疾病例的信息通报和后续监管。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交流合作。
1.积极加强与卫生、公安、海关、旅游、商务、劳务等部门合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构筑联防体系,建立完善的口岸发现疟疾病人及疟原虫感染者监管体系,鼓励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同机场、海港、陆路等口岸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指导,做好口岸环境改造与治理,完善各项防蚊灭蚊设施、设备及协作机制的建设。
2.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卫生检疫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建立边境区域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南方八省十一局热带病卫生检疫联防组(以下简称热带病联防组)的作用,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疟疾防治技术;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平台,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多种基金的疟疾防治项目:关注边民、劳务人群的疟疾防治工作;共同加强边境地区的疟疾预防干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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