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健康教育
100%的Ⅰ-Ⅳ类口岸,在现场或保健中心常年设立免费咨询点和咨询电话,提供免费旅行医学咨询服务,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宣传栏,常年采取视频、广播,图片、文字等形式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常年放置疟疾防治宣传材料供口岸工作人员和出入境人员取阅;
通过与卫生、商务,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前往疟疾风险1、2、3级国家的人员,100%的比例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健康宜教;对前往疟疾风险4级国家的人员,100%的比例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7.部门合作
进一步完善与卫生、发改委、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广电、旅游,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等部门疟疾联合防控机制,对来自疟疾风险1、2,3、4类国家/地区回国人员进行信息溯源,做好疟疾检疫防控的经费、制度等基础保障工作,做好出入境人员中疟疾病人及感染者的后续管理工作。
到2020年底达到如下目标:
100%的口岸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常规实验室及以上具备疟疾确诊和蚊媒形态学鉴定能力,区域实验室及以上具备蚊类带虫情况检测和远程蚊媒形态学鉴定能力,重点实验室具备分子溯源,蚊媒分子水平鉴别与鉴定,蚊虫抗药性检测、疟原虫定量检测及基因表达分析、疟疾耐药性监测、蚊媒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和安全性检测、灭蚊剂药效鉴定等能力。
六、检疫防控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开展入境人员疟疾检疫筛查。
1.对来自或途经境外疟疾风险1、2、3、4类国家/地区入境的人员,入境检疫发现有发冷,发热、出汗、脾肿大、贫血等临床症状体征的,采集血液标本进行疟原虫和疟疾抗体检查,报告疟疾疫情,做好后续疫情处置。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对报告病例的同行人员进行追踪随访。
2.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入境人员,入境检疫发现有发冷,发热、出汗、脾肿大、贫血等临床症状体征,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境外疟疾风险1、2、3、4类国家/地区旅行或有输血史者等有流行病学意义的,采集血液标本进行疟原虫和疟疾抗体检查,报告疟疾疫情,做好后续疫情处置。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对报告病例的同行人员进行追踪随访。
对有症状,但没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给予健康告知,登记个人信息,必要时移交地方卫生部门。
3.对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的疑似病例,参照 1、2点实施检疫筛查,对同行人员登记信息通报地方卫生部门,对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
4.对来自或途经境外疟疾风险1、2、3、4类国家/地区入境的人员,没有疟疾临床症状体征的,给予健康告知,对其中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登记个人信息,必要时移交地方卫生部门。对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没有疟疾临床症状体征,但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登记个人信息,必要时移交地方卫生部门。
5.对入境检疫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及时转交信息给地方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后续监管。
(二)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护。
1.对进入疟疾流行区或高疟区的易感者视情给予预防服药,同时加强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正确使用蚊帐或用蚊香、蚊虫驱避剂等防蚊,避免蚊虫叮咬而传播。
2.做好国际旅行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及时收集国外疫情,向出国人员提供国际旅行健康保健和咨询服务,包括国外疟疾流行情况,防蚊知识及提供预防药物和蚊虫驱避剂等。
(三)加强蚊类防制。
1.认真开展口岸蚊类监测。Ⅰ、Ⅱ级口岸常年开展口岸蚊类监测工作,掌握按蚊种群分布、有关指数、成蚊密度、季节消长、叮咬率调查及对杀虫药的抗性等,了解孳生地的性质、种类、分布。Ⅲ、Ⅳ类口岸根据疟疾疫情变化和口岸实际开展口岸蚊类监测工作。
2.做好外来蚊类查验监测。对来自或途经疟疾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容易藏匿蚊虫的货物、物品、旧轮胎等严格检疫,采用吸蚊器、诱蚊灯捕捉成蚊,或采用杀虫剂扑杀成蚊,收集分类鉴定。检查交通工具上的盛水容器或集装箱、货物中的积水,注意发现幼虫,收集带回实验室检查。对采集到的中华按蚊、雷氏按蚊、微小按蚊、大劣按蚊等按蚊属雌性成蚊,需进行携带疟原虫检查。
3.掌握当地与口岸疟疾相关的基本情况动态变化。联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对当地人口资料、自然环境、水文气象资料、媒介按蚊分布、孳生地情况、居住条件、风俗习惯、卫生状况、疟疾发生风险性进行评估,加强监测,实施预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