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疟疾检疫防控实施方案(2010-2020年)》的通知

  Ⅱ、高度风险国境口岸:处于我国疟疾流行区划分中的一、二类县的国境口岸,且与WHO公布的3、4级疟疾风险国家或地区直接接壤或直接通航的。
  Ⅲ、中度风险国境口岸:其他处于我国疟疾流行区划分中的一、二类县的国境口岸:或处于我国疟疾流行区划分中的三、四类县的国境口岸,且与WHO公布的1、2、3、4级风险国家或地区直接接壤或通航的。
  Ⅳ、低度风险国境口岸:除上述口岸外的其他国境口岸。
  五、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全面落实《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完善技能培训、出入境人员监测、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实验室检测、旅行健康服务、后续监管、部门合作等工作,建立健全口岸疟疾检疫防控体系,实现全国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10-2012年
  全国90%的Ⅰ-Ⅲ级国境口岸建立健全疟疾检疫防控体系;
  2.2012-2015年
  全国100%的Ⅰ-Ⅲ级国境口岸建立健全疟疾检疫防控体系,100%的Ⅳ级口岸纳入口岸疟疾检疫体系,共享资源;
  3.2015-2020年
  疟疾检疫防控体系在全部国境口岸有效运作, 100%的口岸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三)具体工作指标
  2012年底,实现如下指标:
  1.基础设施建设
  (1)口岸现场
  100%的Ⅰ-Ⅲ级口岸实现口岸体温监测设备全覆盖,达到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的要求;
  100%的Ⅰ-Ⅲ级口岸配备蚊类监测和控制必需的设备和设施(见附2);
  100%的Ⅰ-Ⅲ级口岸配备疟疾快速检测和采送样必需的设备设施(见附3);
  (2)常规实验室
  100%的Ⅰ-Ⅲ级口岸,其所在分支局的常规实验室配备疟疾确诊、蚊类形态学鉴定必需的设备(见附4);
  (3)区域实验室
  100%的区域实验室配备疟疾确诊必需的设备设施、蚊类形态学鉴定及蚊类带虫情况检测必需的设备设施(见附5)。
  (4)重点实验室
  所有重点实验室,除配备疟疾确诊、蚊类带虫情况检测的设备设施外,配备疟疾传播分子溯源、蚊虫抗药性和口岸各种环境灭蚊效果检测、远程媒介形态学鉴定的设备和设施(见附6)。
  2.口岸技能培训
  (1)Ⅰ-Ⅲ级口岸一线卫生检疫人员接受疟疾防治基础知识、快速检测技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疫情快速处置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95%。Ⅳ级口岸一线卫生检疫人员接受上述培训的比例达到80%。
  (2)Ⅰ-Ⅲ口岸常规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接受疟疾快速检测实验、疟疾确诊实验、蚊类形态学鉴定技术培训的比例达到90%。
  (3)区域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接受快速检测实验、疟疾确诊实验、蚊类形态学鉴定技术、蚊类带虫情况检测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4)重点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接受快速检测实验、疟疾确诊实验、蚊类形态学鉴定技术、蚊类带虫情况检测、疟疾分子溯源、蚊虫抗药性、灭蚊效果检测和蚊媒远程形态学鉴定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3.入境人员监测
  对来自疟疾风险1、2、3、4级国家/地区的入境发热人员100%进行疟疾医学排查,有典型症状和流行病学史的100%进行疟疾快速检测筛查。
  4.医学媒介监测与控制
  对来自疟疾风险1、2类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按蚊监测的比例达到 90%:对于来自疟疾风险3、4级国家的交通工具、 集装箱、货物等,进行按蚊监测的比例达到80%。监测方案参照《入出境航空器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SN/T1553-2005)、《入出境船舶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SN/T1560-2005)、《入出境车辆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SN/T1596-2005),集装箱等参照交通工具进行。
  100%的Ⅰ-Ⅳ级口岸,依据《国境口岸蚊类监测规程》(SN/T1300-2003)进行蚊密度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掌握按蚊密度和季节消长资料。
  90%的Ⅰ、Ⅱ级口岸,100%的Ⅲ、Ⅳ级口岸,按蚊密度控制达到《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SN/T1415-2004)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