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方案中,该等股东所持股份不保留为非流通股,在方案实施后应与其它非流通股股一起转为附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如该等股东所持股份在满足“锁一爬二”的限售条件后需办理流通手续,应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第
19条的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我部提出申请,方可受理。
5、含有可转债的公司,如其股改方案未涉及股本总额变动,在未触发可转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件时不能修正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如其股改方案涉及缩股,则应按《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
30条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是否修正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6、股改方案沟通后,如需将原缩股方案改为送股方案,可由公司董事会公告披露修改结果,并取消原“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中的临时股东大会。
7、对含B股、H股公司的股改方案,应避免采取可能对B股股东、H股股东产生不良影响的对价安排,此类公司的股改费用不应由上市公司承担,律师事务所应就股改方案是否损害B股、H股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8、公司发行上市后由内资法人股转让给外资法人形成的非上市外资股,不符合《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飞上市外资股转B股市场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该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B股上市流通,公司有关股东应当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9、公司在报送股改实施文件时,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经律师见证的复印件。
10、公司股改实施公告中对价安排执行表的股东名称应为全称,如登记公司在册的股东名称为简称,应由律师对该简称与股东全称所指是否为同一主体发表明确意见。
11、上市公司承担的股改相关费用会计核算上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联系人:林勇峰、周文伟、张小义,联系电话:(021)68804233、68804358、68803588,联系信箱:yflin@sse.com.cn、wwzhou@sse.com.cn、xyzhang@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