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中青联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6月14日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同时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帮助高校共青团干部在深入基层、面向青年的工作实践中了解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情、增进与基层和群众的感情,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从全国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名额分配:见附件1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从事共青团工作;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5)以科级干部为主。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按照分配名额,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审核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4.挂职岗位:直辖市的县(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区、市)团委副书记,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县(区、市、旗)团委副书记。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5.人员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会同教育部门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汇报沟通后,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安排选派干部,超出及不足人员按照名额分配表进行调剂。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认真了解情况。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摸清区域内各类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