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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司法局申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地(市)司法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说明
1.业务能力栏内,能熟练办理各项业务、工作无差错的为好;基本能完成各项业务、无得大差错的为一般;基本上不能全面开展业务或差错较多的为差。兼职人员则视其能否完成规定改造职务期限和完成交办业务的质量来确定好、一般、差。
  2.业务工作栏内的数字和情况的起止期为1989年1月至验收时止。
  3.填写此表要一式三份,县、地司法局各留存一份,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备案一份。
  4.此表可由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印发。


  附件二:
  《乡镇法律服务所合格证书》式样及填写说明

  一、《合格证书》式样(规格为38.5厘米×26.5厘米):
乡镇法律服务所合格证书 ( )司基字第 号  现批准______________为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地、市司法局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二、《合格证书》填写说明:
  (一)“(  )司基字第  号”: “(  )”中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市)的名称或者简称,“第  号”按各地(市)司法局批发《合格证书》的顺序编号。
  (二)划线的空格内要填写“××县(市、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全称。
  (三)“发证机关”后应加盖地(市)司法局印章。

  附件三:
  乡镇法律工作者注册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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