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于现用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没有“注册”栏目,因此决定统一换发新式样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新证件增设“注册”栏目,以适应对乡镇法律工作者的管理。由于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整顿尚未进行,待整顿后,再按规定换发《街道法律工作者证》。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视验收、评定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以及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及证件注册的工作。请按照我部要求,从严把关,不走过场,不赶进度,不降低标准,不追求和攀比合格数量和比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分片、分批验收和注册的方式,不必一次性突击完成。各地要通过整顿验收,评出先进,评出干劲,找出差距,继续提高,争取通过今明两年的整顿,能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各地应通过这次整顿,逐步建立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定期检查和考评制度。如发现人员减少、素质降低、工作退步等情况,应由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地(市)司法局审批,撤销其合格所资格,促使其整改提高。同时,对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考核和证件注册亦应制度化。凡未经注册的证件一律无效。
五、《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申报审批表》、《乡镇法律工作者注册审批表》以及证件“注册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本通知附件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合格证书》和新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我部统一印制,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单位组织订购。有关办理证书和证件的订购和汇款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一、《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申报审批表》式样
二、《乡镇法律服务所合格证书》式样及填写说明
三、《乡镇法律工作者注册审批表》式样
四、《乡镇法律工作者证注册专用章》式样说明
附件一:
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申报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__________县(市、区) |
服务所名称 | | 建所时间 | |
人员构成 | 人数 | 文化程度 | 是否考取律师资格 | 业务能力 |
司法助理员 | | 大专 | 高中 | 初中 | | | |
调配干部 | | | | | | | | |
招聘专职人员 | | | | | | | | |
招聘兼职人员 | | | | | | | | |
有无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 |
业务工作 | 法制宣传 | 办宣传栏(期次) | |
宣讲法律(场次) | |
调解经济和其他纠纷(件) | |
协办经济合同和其他公证(件) | |
法律顾问 | 是否担任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 |
担任乡镇企业和其他法律顾问(家) | |
民事代理 | 担任民事和经济诉讼代理(件) | |
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件) | |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份) | |
解答法律咨询(人次) | |
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 |
有无开展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 |
是否协助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 |
有元违法乱纪和超越职权行为 | |
制度建设 | 建立哪些制度 | |
有无业务档案 | |
采取哪些廉政措施 | |
财务情况 | 经费管理形式 | |
业务收费情况 | |
受到何种表彰或者处分 | |
乡镇人民政府评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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