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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司发〔1990〕084号 1990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我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以下简称《整顿通知》)的部署,现将有关验收评定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发《乡镇法律服务所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和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和证件注册及统一换发新证件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评定与审批。凡参加这次整顿,经过检查和整改,在验收中审查合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或去年已进行整顿,今年又根据《整顿通知》要求,经复查合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及新组建的,并已开业半年以上,经审查合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均应颁发《合格证书》。
  评定、审批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一定要严格依据我部有关规定,在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业务工作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综合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不能随意变更甚至降低合格标准。对经初审评定不合格或经申报未被批准合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按《整顿通知》要求以及我部基层工作司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湖南请示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办理。
  对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验收、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县(市、区)司法局讨经整顿或复查的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初步考查和评定,并征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将初审合格的所填写《合格乡镇法律服务所申报审批表》(式样详见附件一),报地(市)司法局审批、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证书式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二、对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考核和证件注册。对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考核和证件注册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依据我部要求和各地司法厅(局)的整顿部署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和证件注册的对象,包括现有专职和兼职的乡镇法律工作者。其程序和方法是:先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我部规定的专、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的条件,对现有专、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业务考核或业务考试。考核应采取个人总结和组织考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方式由各地司法厅(局)决定。考核结果要填入《乡镇法律工作者注册审批表》(式样详见附件三),县(市、区)司法局审批并办理证件注册手续,即在证件“注册”栏目中填上准予注册的年度及日期,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式样详见附件四),经考核不合格的,应暂缓注册,并组织对其进行培训、补课,暂缓注册期间,该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独自承办法律事务;对经考核发现不适宜从事乡镇法律服务的专、兼职人员,应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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