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转发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司发通[1992]055号 1992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关于
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请即转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公证处在办理收养公证及解除收养公证时,应严格执行
收养法和我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5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办证质量,并与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