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和宣传《民法通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和宣传《民法通则》的通知
(中宣字〔1986〕6号、司发宣字(86)115号 1986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巳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施行。民法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定《民法通则》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促使人民内部关系更加协调,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各地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在普及法律常识工作中,除原定的“八法一例”外,要把《民法通则》列为普及内容,向全体公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